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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中的法律常识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72次 发布时间:2021-06-10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准备出发去考场
 
爱心送考车已经早早的等候在家门口
 
这是一个“好意施惠”关系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具有无偿性、增进情谊的目的性特征。
 
预备铃响 开始播放考场注意事项
 
“不准交头接耳、交换考卷···”
 
不遵守高考考场纪律可能触犯法律高考作弊入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考试结束,学校食堂的饭菜好像更好吃了些
 
你一边擦着嘴巴
 

一边向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了一瓶酸奶

这个行为是以推定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过程

 

文章来源:张雷律师网-北京张雷律师 https://zhangleilvshi.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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