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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动火作业,烟台3人被拘留!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236次 发布时间:2021-06-21

近期,全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进一步向纵深推进。6月9日, 福山区在大排查中查获一起持假焊工证进行动火作业的行为,3名当事人已被行政拘留。


  当日,福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中铁某标段项目部工人郭某明、牛某军、郭某君3人正在物流仓库内进行电焊作业,遂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检查,经查验,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均系 。


  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当即对郭某明、牛某军、郭某君进行了行政拘留。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危险性高


  容易发生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 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


  因此法律法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而且取证后还要每3年复审一次大家都知道特种作业人员


  无证不能上岗


  但是考证要投入时间、金钱和精力


  还不能保证一次就能够考过


  于是有些人就开始动歪心思了……特种作业人员持 上岗


  属于违法行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 、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 、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那些倒卖 的“黑心卖家”,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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