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年轻女孩李某某多次以应聘到商铺试工的方式盗窃商铺内的现金财物,该行为造成三家不同商铺前台现金被盗。因犯盗窃罪,近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3月4日,李某某应聘到某奶茶店工作,在试工期间,趁奶茶店当班人不注意,窃取存放在前台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490元。
3月5日,李某某又应聘到某便利店工作,在前台跟班学习收银时,趁便利店当班人不注意,窃取存放在前台收银柜内的现金人民币710元。
3月8日,李某某再次应聘到某酒店工作,在前台跟班学习时,趁酒店当班人不注意,窃取存放在前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就在这第三次作案时,李某某被民警抓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某某曾在2020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再次犯盗窃罪需酌情从重处罚。近日,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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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张金婵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