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与丈夫育有两名子女。黄女士的公公婆婆作为某经济合作社原社员,均享有社区股200股。黄女士公公婆婆还有一个女儿,即程女士。2006年、2009年、2018年,黄女士的丈夫、公公和婆婆先后离世,且均未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黄女士公婆名下的社区股未进行分配。对此,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其父母名下社区股及分红。
广州黄埔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黄女士公公婆婆的社区股及分红分成三份,由程女士、黄女士各继承一份,黄女士与丈夫的子女代位继承一份。法院表示,黄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作为儿媳与其公婆共同居住生活或居住在附近距离十几米处,其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公公婆婆提供了主要扶养帮助,且该种扶养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黄女士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文/记者:章程)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