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两年间共打赏了900余名主播花费65万余元,打赏其中一名唱歌女主播41万余元。陈先生的前妻刘女士因怀疑在婚姻存续期间陈先生与主播有不正常关系,认为陈先生无权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将某直播平台和主播李女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41万余元。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先生和主播之间成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在直播间充值打赏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陈先生的打赏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陈先生沉溺网络直播打赏的行为予以批评。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