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应聘进入淮安某机械公司上班,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公司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构成违约,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王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
然而,王某与公司车间主任张某因工作接触产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碍于公司规定,王某不敢公开两人的关系,只得偷偷与张某进行交往,但仍被公司发现。之后,机械公司以王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庭审中,王某主张“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其婚姻自主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这公司那真是自作自受啊,管理好一个公司,领导必须先审查自己这种做法对不对,有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所以说找一个好公司是一件很关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