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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车辆送修,取车时“不翼而飞”?谁来担责?您的快递“家门口已签收”?法院明确了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次 发布时间:2026-04-19

车辆送修

车主尚未去取

车子却“不翼而飞”

原来被抵押权人从维修厂拖走了

这期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2024年,梁某将其租赁的车辆转租给文某,并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文某支付10万元车辆押金;梁某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车辆手续完备、技术状况良好,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

同年9月,文某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将车辆送至某汽修公司进行维修,双方签订事故车辆维修补充协议,约定维修方案依照保险公司定损结果执行。车辆修理费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06万元,该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汽修公司。车辆维修完毕后,汽修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文某取车,可文某到后才发现车辆已不在汽修公司,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经警方查实,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陶某。此前,陶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采用售后回租方式,由该公司购买车辆后再出租给陶某使用。陶某在车辆抵押还款期间,将车租赁给梁某,梁某则转租给文某使用。该车辆因存在抵押且逾期未还款,已被抵押权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从汽修公司停车场拖走。

文某认为,汽修公司在维修期间未妥善保管,导致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使其向梁某支付的10万元车辆押金无法退回,遂将汽修公司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维修费5.06万元,并赔偿车辆押金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修公司依约完成案涉车辆的维修工作,履行了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其收取约定的维修费具有合法依据。对于文某要求汽修公司退还维修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汽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注意义务标准应高于普通民事主体,其在维修车辆之前未查验车辆登记证书,未能发现车辆抵押情况,且事发时停车场门卫室没有专人值守,导致车辆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被拖走,未尽到专业注意保管义务,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文某维修合同目的部分落空,增加了其追索权利的成本。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法院酌情确定汽修公司按维修费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文某1.012万元。

文某主张因汽修公司的保管不善导致其无法取回向梁某支付的10万元押金,但该押金损失源于文某与梁某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且梁某未能依约提供无权利瑕疵的租赁车辆,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虽然文某与梁某的微信沟通记录表明其暂时无法取得押金,但文某并未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追讨,因此文某押金损失并非已定事实,文某可另案向梁某主张权利,故法院对文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汽修公司赔偿文某1.012万元。

一审判决后,文某提起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主要涉及承揽合同履行中维修方的保管责任问题。汽修公司作为专业维修企业,在接车时未查验车辆登记证书,未能发现车辆存在抵押情况,且停车场无人值守,致使车辆在非正常状态下被第三方拖离。该公司未尽到专业经营者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车辆送修时,维修方应主动核查车辆权属及抵押情况,加强停放管理,切实履行专业经营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车辆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审查车辆权属证明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避免因权属瑕疵引发纠纷。车辆实际权利人在追索车辆时,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避免因不当方式引发新的纠纷。

转自:广西法治日报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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