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模式就是由权威机构提出评价教育活动的目标体系,教育工作者遵从目标要求去开展工作,之后将结果对照目标要求去进行评价。这一模式是迄今为止的基本模式,它的优点是目标明确,指导性强,可衡量性很强,有利于加强管理者的权威,评价活动规范,各方面人员行为的可预见性强,有助于形成默契配合的关系。
该模式的问题:
(1)权威机构提出的目标体系就那么正确吗?它会不会存在错误?有没有不够完全的地方?(2)这一模式由于重权威性,因此它必须照顾多数被评价对象的共性,体现普遍要求,这就容易忽略个别人的特殊性;(3)这一评价模式强调稳定性,其价值指导和指标内容有可能滞后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这些问题是存在的,那么这种模式可能会掩盖某些问题,甚至会产生误导。
(二)目标游离模式
这一模式重视结果胜于重视意图,只从结果来判定教育活动的价值,而不管当初的目的何在。在实践中这一模式具有发散性的特点,评价者具有独立性,他只从自己的价值观和标准进行评价,不拘泥于原有目标,从而提出具有启发性的结论。当然,这一模式由于随意性较大,作为评价的主体模式也是不适宜的,只能作为前一种模式的补充。
(三)司法式评价模式(又称对手模式)
这一模式是基于管理者想在复杂的教育活动中充分听取各种不同评价意见的前提而诞生的,该模式借用法律诉讼程序的作法,设置控辩对立双方,在各自研究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讨论,详陈观点并举证说明,最后由决策者根据双方叙述的观点和情况作出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