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广东河源和平县五名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相约到某桥下水潭玩耍,10岁的小明(以下人物均为化名)与8岁的小红不慎落水,当时,11岁的小东救起了离自己较近的小红,但因水深不敢过去拉正在水中挣扎的小明,只能呼喊对方赶紧游回来。岸边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发现后大声呼救,并用电话手表报警。之后,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但小明不幸溺亡。小明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小明一同玩耍的四名同伴及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几名同伴均为未成年人,并非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在小明溺水时,在不能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能给其他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赋予超过其能力的义务,同时其他同伴采取呼喊、报警等行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体能、阅历相当的一般救助义务,因此,同伴对小明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后,小明的父母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广州日报
来源:中安在线
